转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业务时,如何权衡环境效益和受益人利益?
答: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业务时,应全面权衡环境效益和受益人利益,不应为了环境效益而损害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绿色信托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业务时,应当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兼顾环境和社会效益,严格履行受托责任,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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