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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甜心
2017~2022年全国土地市场特征解读

  来源:中债资信

  摘要

  自1998年全面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方政府便成为了土地一级市场唯一的供给方,土地出让收入也成为支撑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主要投向于征地补偿、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土地资源在推动区域城镇化发展、拉动区域经济增长中功不可没。

  中债资信整理了2017~2021年及2022年一季度全国土地成交数据,形成了独家土地成交数据库,经与同期财政决算报告比对,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较高。基于相关数据,中债资信归纳总结了全国及各区域土地成交的特征,重点分析了城投拿地情况对区域财力的影响,主要结论如下:

  总量方面,2017~2020年全国土地成交额保持高增速,成为拉动财力增长的重要来源;2021年全国土地成交金额、土地成交单价出现下滑,但规模上仍基本维持上年水平。

  供地方式方面,全国土地成交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划拨出让为主。挂牌和拍卖是全国最主要的土地成交方式,近五年贡献了超过90%的土地成交额;划拨主要以无偿划拨为主,有偿划拨也仅需支付少量费用,因此虽然划拨地占全国土地成交面积为56%,但占土地成交金额仅为3%;不同区域供地方式差异较大,2021年部分区域划拨地成交额占比超12%,需关注剔除划拨地后的土地成交额稳定性。

  土地用途方面,近五年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以22%的土地成交面积、贡献了近90%的土地成交额,以“小体量”撬动“大收益”,福建、安徽、天津、四川、江苏、辽宁等区域土地成交对房地产市场依赖显著。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土地市场长期存在工业用地超量供应、住宅用地供应不足的情况,住宅商服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价格大幅度背离,供地结构仍有优化空间。 

  城投拿地方面,近年城投企业拿地成交额占比相对稳定,2021年城投企业拿地成交额有所增长,拿地单价首次超过非城投企业。城投企业参与土地市场,对于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稳定区域政府性基金收入均具有积极影响。但对于城投自身而言,会暂时性推升债务绝对规模,后续需要依靠项目去化或政府回款进行资金平衡。

  风险提示:数据收集可能存在遗漏;统计误差。

  自1998年全面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方政府便成为了土地一级市场唯一的供给方,土地出让收入也成为支撑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投向来看,最主要的投向为征地补偿、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借助土地资源推动区域城镇化发展、带动区域税收增长及人口流动。近年来城镇化进程显著加快,全国城镇化率从2017年的58.52%逐年升至2021年的64.72%,各省城镇化率亦呈现不同程度的提升,并拉动区域经济不断增长,土地资源功不可没。

  中债资信收集整理了2017~2022年一季度全国范围内土地出让的详细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行政区、项目位置、面积、行业、土地来源、土地用途、供地方式、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人、合同签订时间等信息,通过对“行政区”处理可得省、市及区县级的土地出让明细[1]。本文通过梳理土地成交数据,带来全国土地市场特征解读,从数据中把握土地市场发展的趋势、洞察数据背后的特征。

  一、 土地成交金额

  (一) 全国土地成交情况

  2017~2020年全国土地成交额保持高增速,成为拉动财力增长的重要来源;2021年全国土地成交金额、土地成交单价出现下滑,但规模上仍基本维持上年水平

  2017~2020年全国分别实现土地成交金额5.23万亿元、6.10万亿元、7.10万亿元和8.32万亿元,土地成交金额连续三年保持16%以上的增速快速增长,成为拉动财力增长的重要来源;土地成交单价由2017年的0.09万元/平方米逐年增至0.13万元/平方米。2021年房企资金压力加大,拿地意愿及拿地能力双双下降,土地市场有所降温,2021年全国土地成交金额虽一改过往三年逐年增长的态势,同比下降3%至8.05万亿元,但规模上仍基本维持上年水平;土地成交单价同比下滑8%至0.12万元/平方米,“稳地价”政策效果逐渐显现。2022年一季度受上年一季度高基数(2021年一季度土地市场较为活跃,成交金额显著高于往年)及疫情多点散发等因素影响,全国土地成交宗数、成交金额、成交面积全线同比大幅下滑,一季度实现土地成交额1.00万亿元,同比上年一季度下滑46%。

  从土地成交金额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对比看,绝对规模上2017~2022年一季度土地成交金额合计35.80万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合计36.48万亿元,两者差异仅0.68万亿元,变化趋势上近年来两者基本一致,且土地成交金额具有一定先行指示作用,整体看土地成交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较高。各年度土地成交金额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存在一定差异,推测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收付实现制的特点使然。根据2010年3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各个地方因城施策,一般要求在1个月至1年内缴齐出让金。因此考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付实现制的特点,从合同签订至出让金全额入库存在1个月至1年的时滞。其次,受各省政府调控,土地成交额入库后存在若干增减项。土地成交金额入库后,会先后调减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调增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等后,方可计入当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因此受各省调控的增减项影响,合同成交额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存在差异。

  (二) 各省土地成交情况

  2017~2020年除北京市、天津市外,各区域土地成交额普遍呈现高速增长,10省份四年复合增长率超20%;2021年江苏省、山东省等9省份土地成交金额呈正增长,其余省份土地成交金额呈不同程度下降。近年来土地成交资金加速向华东、华南地区倾斜(犹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为主),聚集效应更加显著

  成交金额方面,2017~2020年除北京市、天津市土地成交金额波动下降外,其余各省土地成交金额普遍呈现高速增长,陕西省、湖南省、吉林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辽宁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四年土地成交额复合增长率超过20%。2021年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湖南省、安徽省、北京市、陕西省、天津市、青海省土地成交金额呈正增长,其中江苏省、北京市、上海市增速超32%,而全国22个省份土地成交金额呈现下降,其中,湖北省、河南省、辽宁省、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甘肃省、重庆市降幅一般,而云南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成交金额居全国降幅前三位。省会城市方面,安徽合肥、山东济南、青海西宁2021年土地成交金额增幅明显,省会城市通常对全省表现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对省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形成良好支撑;但20个省省会城市2021年土地成交金额呈现下滑,其中吉林长春、云南昆明、江西南昌、山西太原、宁夏银川降幅较高。2022年一季度北京市一季度土地成交额同比增长10%,贵州省同比增长18%,其余省份土地成交额同比继续下滑。

  成交单价[2]方面,近年来上海市、北京市地价显著高于其他省份,2021年上海市、北京市土地成交单价分别为1.54万元/平方米和1.02万元/平方米,分别为第三位江苏省的4.40倍和2.93倍;2021年上海市、江苏省土地成交单价涨幅超60%,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海南省、四川省单价降幅较大。上述区域土地成交单价降幅较大主要是因为2021年住宅用地、商服用地(成交单价较高)成交面积和成交金额占比显著减少,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成交面积和成交金额占比增加。

  2017~2020年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山东省、四川省、上海市六省土地成交金额约占全国50%,2021年合计占比55%;从区域来看,华东、华南区域土地成交额占比由2018年的57%升至2021年的62%,资金加速向华东、华南地区倾斜(犹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为主),聚集效应更加显著。

  (三) 土地供应节奏的变化

  各省自然资源厅在年底集中推地基本为每年惯例,尚未完成土地供应计划的城市在年末集中推地,土地市场往往出现在年末“扎堆”成交现象,近五年每年的12月均为年内土地成交最高峰。2021年2月国家自然资源部发文提出22城住宅用地供应“两集中”,即集中发布出让公告、集中组织土地出让,全年集中公告和出让次数不超过3次。受22城三轮集中供地时间存在差异影响,2021年全年土地成交节奏较往年更加均匀,并新增二季度为年内供应高峰。

  集中供地政策是全国供地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旨在提高土地市场透明度、平抑土地市场热度,配合“三道红线”及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2021年为集中供地元年,2022年集中供地基本延续去年规则,截至2022年4月30日,北京、厦门、福州、重庆、成都、武汉、青岛、合肥、长沙9城已开展年内首轮集中供地。房地产行业调控常态化背景下,短期内集中供地仍将作为供地端严控地价的政策抓手,推动土地市场有序竞争及健康发展。

  二、 土地成交方式

  挂牌出让和拍卖出让仍为全国最主要的土地成交方式,近五年年均贡献了全国超90%的土地成交额;划拨出让主要以无偿划拨为主,有偿划拨也仅需支付少量费用,因此虽然划拨地占全国土地成交面积为56%,但占土地成交金额仅为3%;不同省份供地方式结构差异较大,云南省、青海省、重庆市、吉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划拨地成交额占全省土地成交额超12%,需关注剔除划拨地后的区域土地成交额稳定性

  全国土地成交方式主要以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划拨为主。其中市场化出让方式包括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协议出让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非市场化出让方式主要为划拨。

  根据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4],因而近五年“招拍挂”虽只占全国土地成交面积的40%,却贡献了全国超90%的土地成交额,其中主要以挂牌出让(近五年合同成交额占比均值为69%)和拍卖出让(近五年合同成交额占比均值为24%)为主。受我国较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及国家重点能源、交通、水利项目建设影响,近五年全国土地成交面积中56%为划拨地,划拨地面积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但划拨地主要以无偿划拨取得,有偿划拨也只需要支付少量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此全国划拨地合同金额只占合同成交总额的3%。

  从各省来看,(1)受区域成交价格差异影响,不同省份供地方式结构差异较大:全国大多数省份土地成交以挂牌出让为主(2021年挂牌出让成交额占比均值超过70%),包括天津市、上海市等19个省份,而福建省、四川省、江西省以招标出让为主(2021年招标出让成交额占比均值超过73%),浙江省、安徽省等9个省份挂牌出让及招标出让均占一定比重。(2)云南省、青海省、重庆市、吉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划拨地成交额占全省成交额超12%(其中云南省划拨地成交额占比25%,青海省占比20%,为全国前两位),其余各省占比均在8%以下。考虑有偿划拨的合同款主要用于划拨土地自身的安置、拆迁,对区域项目建设、债务周转无实际推动作用,因此我们认为划拨地成交额占比越小,土地出让金的有效性越强,需关注剔除划拨地后的区域土地成交额稳定性及对区域债务的保障程度。

  三、 成交土地用途

  近五年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以22%的土地成交面积、贡献了近90%的土地成交额,以“小体量”撬动“大收益”;福建省、安徽省、天津市、四川省、江苏省、辽宁省近五年住宅用地成交额占比超70%,区域土地市场对住宅用地依赖显著。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土地供应长期以来存在工业用地超量供应显著、而住宅用地供应不足的情况,进而带来了住宅、商服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价格之间的背离,且背离趋势逐年扩大,供地结构仍存在优化空间

  根据2017年国土资源部组织修订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规定了我国土地利用类型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6]、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土地12个一级类。

  从全国来看,近五年住宅用地成交面积占全国成交面积的17%、商服用地成交面积占全国成交面积的5%,但合计贡献了近90%的土地成交金额,且趋势稳定;工矿仓储用地成交面积占比23%,但受供地价格低廉影响土地成交额只占6%。单价方面,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单价近五年波动增长,工矿仓储用地单价保持稳定,2021年住宅用地单价为0.58万元/平方米、商服用地单价为0.34万元/平方米,分别为当年工矿仓储用地单价的19倍和11倍。

  从各省来看,福建省、安徽省、天津市、四川省、江苏省、辽宁省近五年住宅用地成交额占比均值超70%,广东省、上海市、云南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南省、青海省近五年占比均值低于60%。其中,2021年福建省、天津市、北京市、安徽省、江苏省住宅用地土地成交金额占比超81%(其中福建省、天津市占比达88%,居全国最高),土地成交额对区域住宅用地市场依赖显著。2021年云南省公共管理用地成交额占比达18%,居全国最高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工矿仓储用地成交额占比24%,居全国最高水平;海南省商服用地成交额占比47%,超住宅用地成交额占比10个百分点,居全国最高水平。单价方面,2021年福建省、江苏省、江西省、四川省、浙江省、安徽省住宅用地单价超过同期工矿仓储用地的22倍,其中福建省、江苏省、浙江省主要由于区域房价居高不下,该倍数分别达41倍、25倍和22倍,江西省、四川省、安徽省受区域工业用地价格偏低影响,该倍数分别为24倍、23倍和22倍。

  根据相关学者研究,发达国家工业用地平均占比一般为城市用地的5~15%,住宅和商服用地占比60~70%;而我国近五年住宅及商服用地成交面积合计占比仅为22%,工矿仓储用地成交面积占比已达23%,工业用地超量供应显著、而住宅用地供应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仓储用地一直以低廉的成本和较大的规模支撑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用地粗放、结构失衡等问题。而供应量的不均衡也带来了住宅、商服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价格之间大幅度的背离,且背离趋势呈现逐年扩大态势,未来打破各省住宅用地价格远高工矿仓储用地的格局、建立住宅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的合理比价机制仍任重道远。

  四、 城投拿地趋势变化及其影响分析

  城投企业自成立以来就天然与土地资产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为实现投融资职能,城投企业需要不断扩充自身资产及资本金,但在各项政策法规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向城投企业随意注入土地的行为被严格限制,因此城投企业只能在土地市场购地,政府再将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税费返还。此外,部分城投企业逐步转型开展房地产相关业务,亦有真实的购地需求。地方政府需要保持自身财力稳定增长,近年来政府性基金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土地市场波动情况下,城投企业在一级市场上购地能够平抑政府性基金收入波动。城投企业及地方政府的需求推动城投企业成为土地成交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一) 城投拿地趋势变化

  近年城投企业拿地成交额占比相对稳定,2021年城投企业拿地成交额有所增长,拿地单价首次超过非城投企业;2021年江苏省、湖南省、重庆市、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投拿地成交额占比超过20%

  从全国来看,近五年全国城投企业拿地面积占全部合同成交面积的13%,城投企业拿地成交额占全部合同成交金额的12%。其中,2018~2020年城投企业拿地成交额增速波动较大,但成交额占比稳定,分别占全国土地成交总额的13%、12%和12%。2021年城投企业拿地成交额同比增长12%,较全国土地成交额及非城投企业表现均呈现逆势增长(2021年全国土地成交额同比下降3%、非城投企业拿地成交额同比下降5%),城投拿地成交额占全国土地成交总额比重上升至14%,城投企业在稳定区域土地成交中仍发挥积极作用。考虑部分地区城投拿地后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地方政府可用于偿债及新项目建设的实际可动用资金或弱于账面表现。

  从各省规模来看,近五年江西省、湖南省、重庆市、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湖北省城投拿地成交额占比均值超过15%。2021年江苏省、湖南省、重庆市、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投拿地成交额占比超过20%;山东省、福建省、湖北省、安徽省城投拿地成交额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4%);北京市、甘肃省等21个省份城投拿地成交额占比较低,区域土地市场城投参与度一般。从地级市来看,2021年江西鹰潭、安徽亳州、湖北荆州、广西钦州、湖南衡阳城投拿地成交额占比超46%,城投拿地占比很高。从各省增速来看,2021年福建省、上海市、江苏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省城投拿地成交额增速超60%,其中福建省增速达297%,上海市增速达220%。

  从拿地价格来看,2017~2020年全国城投企业拿地价格均小幅低于非城投企业。2021年城投企业拿地价格较上年同比增长21%,受各省控制拿地溢价率影响,非城投企业拿地价格同比下降12%,受此影响,城投拿地单价五年来首次超过非城投企业。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海南省近五年城投拿地价格低于非城投拿地价格的40%,城投企业拿地政策优势明显。

  (二) 城投拿地影响路径分析

  城投企业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两种规范方式:一是对于经营性的商业、住宅、工业和综合用地等建设用地,城投企业必须通过市场化方式有偿取得,并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是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或非盈利性的公租房、保障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城投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划拨方式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前提是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将土地用于指定用途。

  从城投企业拿地的动机看,一是城投企业开始转型参与地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对推动区域城镇化进程发挥积极作用,此为“真”拿地;二是历史上存在部分区域城投拍地“托底”当地土地市场的情况,政府会将成交后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税费后返还给城投企业,实质为“假成交、真注入”,此情况下,土地出让收入存在虚高现象。

  1. 城投“真”拿地

  城投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后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对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具有实质性贡献。近年来城投拿地从事的经营性业务最常见的即为房地产业务,中债资信城投行业中超35%的城投企业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房地产业务之所以成为众多城投企业谋求业务转型的选择,不仅因为房地产业务作为土地开发向下延伸的成熟业态,与城投传统公益性业务关联度较高,同时毛利率颇高的商品房销售收入亦能够反哺公益性项目投入。

  对于城投企业而言,“真”拿地开展房地产相关业务优势是与地方政府紧密相连,对于区域规划能够清晰掌握,拿地方面具有成本优势,房地产业务能够形成较好的利润补充。例如,上海部分城投企业利用自身优势获取了大量优质土地开展房地产相关业务,随着区域房地产行业景气度的提升,资产持续增值,为城投企业带来了持续收益。同时,也需要关注到城投企业开展房地产相关业务面临的风险:一是房地产行业已从前期的高速发展阶段过渡到平稳发展阶段,未来行业发展不确定性高,城投企业自身开发经验有限,面临区域房企竞争压力;二是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开展房地产相关业务将推升城投企业的债务规模,若项目的去化率不及预期或区域房地产市场景气度波动,将增加城投企业的债务周转压力。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城投企业拿地开展房地产业务,从区域发展角度看,能够更好的执行区域规划、城市更新等任务,具有积极作用;从财政资金角度看,城投企业拿地的资金主要靠后续房地产项目出售、出租平衡,无需财政资金返款,与其他企业拿地无明显差异,由此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可直接作为真实财政收入。

  2. 城投“假”拿地

  部分城投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后并未进行实质性项目建设,而是将土地滞留账面或将其用于抵押融资,城投企业在一级市场购地产生现金流出的同时,地方政府会通过增加资本公积等形式将土地出让金返还至企业,实质为变相向城投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于城投企业而言,该种方式可以快速扩大城投企业的资产和权益规模,从资产负债表上降低其债务负担,同时城投企业能够以土地进行抵押贷款,满足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但需要关注的是,此类资产注入会持续推高城投企业的债务绝对规模,若投资项目不能给区域经济财力带来相应的提升,则后续城投企业将面临较大的债务接续压力。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1)城投企业在一级市场上购地增加政府性基金收入,对于增加区域财政收入、平滑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出让金规模波动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政府会将该部分拿地收入返还给城投企业,对区域项目建设、债务偿还无实质性推动作用,区域实际可用财力弱于账面表现。(2)地方政府以此种方式变相向城投注资,用以满足基建和保障房等公益性业务方面的投融资需求,由此带来公益性业务债务的激增和政府支出责任的加重。

  综上所述,城投企业参与土地市场,对于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稳定区域政府性基金收入均具有积极影响。但对于城投自身而言,无论购地后是否开展实质建设,均会暂时性推升企业的债务绝对规模,后续需要依靠项目去化或政府回款进行资金平衡。

  (三) 城投拿地与区域债务负担的关联

  从(二)城投拿地影响路径分析可知,无论城投企业拿地后是否开展实质建设,均会暂时性推升债务绝对规模。因此,我们推测城投拿地与区域广义债务负担具有一定相关性。我们取各省2021年城投拿地成交额占比与各省2021年广义债务负担[7]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显示:除天津外,全国29个省份城投拿地成交额占比与各省广义债务负担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Pearson相关系数为0.80),即广义债务率越高的省份,区域土地市场中城投的参与度越高。江苏省、湖南省、重庆市广义债务负担位列全国前列,城投拿地成交额占比亦位居全国前三位;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等省份广义债务负担较轻,区域土地市场中城投的参与度亦较低。

  我们认为,广义债务负担重的区域,债务周转压力大,地方政府更有动力维护政府性基金收入稳定增长,政府性基金收支需通过区域内城投拿地加以平衡;而城投企业拿地后自身债务绝对规模暂时性增加,也进一步推升区域广义债务规模,后续资金平衡需要依赖项目去化或政府回款。其中,天津市未呈现显著的相关关系,主要因其作为直辖市的资源虹吸效应仍在,房地产市场表现较为平稳,大型房企仍为区域土地市场最主要的参与者,城投自身债务负担较重、拿地有限。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区域广义债务负担时考虑了发债城投的全部债务,但城投企业开展经营性业务(房地产相关业务)形成的债务与地方政府无关,此类债务的资金平衡主要靠后续项目收益。因此,在评价区域的债务负担时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注:

  [1]因西藏自治区的土地成交信息未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进行披露,故下文的数据统计均未包含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规模较小,对全国数据影响较小(根据决算报告,2020年西藏自治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81亿元,约占2020年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0.1%)。

  [2]成交单价与区域当年推地的类型相关性较大,具体差异见后文“全国成交土地用途”部分,受此影响区域成交单价的波动性较大。

  [3]华东区域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华南区域包括: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华中区域包括: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西南区域包括: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重庆市;华北区域包括: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西北区域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北区域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

  [4]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5]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6]工矿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仓储用地。

  [7]各省广义债务负担=(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发债城投全部债务)/政府综合财力。

 0  已被阅读了2035次  楼主 2022-07-04 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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